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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取消防洪工程维护费的通知
根据韶关市地方税务局《关于全面停征市、县级堤围防护费的通知》的规定,从2016年10月1日(所属期)起,全面停征市、县级堤围防护费,我市建设工程计价取费规定作以下调整:
一、从本通知之日起,取消防洪工程维护费。
二、2016年10月1日至本通知之日期间已完成招标控制价(预算价)编制的,未缴交防洪工程费的项目,结算时扣除防洪工程维护费;已缴交了防洪工程费的,按原规定执行。
乐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
二0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